418計算方法大拆解 (做足4星期+每週18小時=有薪假?)

418計算方法大拆解 (做足4星期+每週18小時=有薪假?)

在香港打工,無論是全職、兼職、臨時工,大家最關心的莫過於「有冇假放」、「有冇錢收」。而在勞工法例中,有一條條文被廣泛討論,甚至成為HR界的「必修科」——那就是《僱傭條例》第418條,俗稱「418條例」。

此條例看似簡單:連續受僱四星期,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,即可享有一系列法定福利。但實際操作上,卻暗藏不少細節與誤解。本文將為你全面拆解418條例的計算方法、適用情況、常見陷阱及最新修訂動向,助你做個識法識計的精明打工仔。

什麼是「418條例」?
「418」是指《僱傭條例》第57章第418條,內容規定:
若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四星期或以上 ,而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 ,即屬於「連續性僱傭合約」。

一旦符合此條件,僱員便可享有以下法定權益:
- 有薪法定假日
- 有薪年假(受僱滿12個月後)
- 疾病津貼
- 產假及侍產假
-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(視乎年資)

此條例原意是保障兼職及非全職僱員的基本權益,避免僱主以「短期合約」或「不穩定工時」逃避法定責任。

如何計算「四星期+每週18小時」?

計算標準:
- 連續四星期 :指四個連續的曆週(例如由星期一至星期日),而非任意28日。
- 每週不少於18小時 :每一週的工作時數必須達到或超過18小時,不能以平均值計算。

例子一:符合418條例

星期工作時數第1週20小時第2週22小時第3週18小時第4週19小時→ 四週皆達18小時,符合418條例。

例子二:不符合418條例

星期工作時數第1週20小時第2週17小時第3週18小時第4週19小時→ 第2週未達18小時,整體不合資格。

常見誤解與陷阱

誤解一:平均每週18小時即可
不少人以為只要四週總工時達72小時(即平均每週18小時)便符合資格,實則不然。條例明確要求 每一週 都要達標,不能以總數或平均計算。

誤解二:臨時工不受保障
根據法例,無論是臨時工、兼職、替工,只要符合418條件,便屬「連續性僱傭合約」,享有同等法定權益。

誤解三:僱主可隨意安排工時避開418
部分僱主會刻意安排員工每週工作17.5小時,以避開418條例。雖然技術上合法,但若被視為刻意規避法例,可能構成不公平勞工安排,甚至引起法律爭議。

最新修訂:由「418」轉向「468」?

隨著工作模式日益多元,政府於2025年提出修訂方案,將「418」條例轉為「468」模式

468模式簡介:

- 僱員於 連續四星期內累積工作時數達68小時 ,即符合「連續性僱傭合約」資格。
- 不再要求每週固定18小時,改以四週總工時計算,更具彈性。

識計識法,打工唔怕蝕底

418條例雖然只有短短一句條文,背後卻牽涉到打工仔的基本權益與生活保障。無論你是HR、僱主、兼職員工,了解此條例不單止是法律責任,更是職場生存之道。

隨著468模式即將實施,未來的工時計算將更具彈性,但同時也要求更高的紀錄與管理能力。識得計、識得問、識得爭取,才是保障自己不被「走數」的最佳方法。

最後送上一句打工界金句: 「唔怕做得多,最怕做完冇數」 。記得做足四星期、每週18小時,或者四週總工時達68小時,才可安心享有有薪假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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