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一日一蘋果】回首2019.法律攻防|林鄭推「政策聲明」補鑊 法律界:無法律效力即係「呃人」
日期:2019年6月10日
2019年6月9日的百萬人大遊行未能動搖政府修例的決心。特首林鄭月娥在遊行翌日(6月10日)早上會見傳媒,堅持不撤回草案,但提出了一項「折衷」方案:以「政策聲明」的方式來加強人權保障,並承諾定期向立法會匯報。然而,這招被法律界人士群起攻之,質疑是玩弄文字遊戲。
林鄭:政策聲明具約束力 根據當日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林鄭月娥提出的「補鑊」措施,包括以政策聲明確保與請求方訂立額外人權保障。政府聲稱這種做法既能提供保障,又能保留操作上的「彈性」。
法律界:唔寫入法例即係無保證 法律界對此並不收貨。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直指這是「呃人」,因為政策聲明並不等同於法律條文。若要有真正的法律效力,理應直接寫入法例。他更指出,銅鑼灣書店事件已證明中港通報機制名存實亡,所謂事後向立法會匯報根本毫無意義。
陳文敏:為何急於通過?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則質疑,既然民眾有如此強烈的反對聲音,政府有何理由仍要急急通過法例?他強調政策聲明無法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。
法政匯思:「彈性」即係可以唔做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從法律操作層面分析,政府強調不寫入法例是為了「保留彈性」,這正正揭示了問題所在——「彈性」意味著政府不是必然要在每個個案中執行有關保障。若日後政府在某個案中不提出額外人權保障,也不算偏離政策原意,法庭亦難以介入。
回望昔日 回看這場爭論,當局想用一張「政策聲明」來換取大家的信任,概念上就有點像去借錢但不肯簽借據,只肯口頭承諾「我有人格保證」。法律界之所以反應咁大,是因為他們最清楚「彈性」這兩個字在法律上的真正含義——通常只有兩種解釋:一是「我有權揀做唔做」,二是「你有事我唔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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